加盟防骗今年5月15日是第15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一起通过案例学习防骗知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案例一:出租银行卡或构成帮信罪案例二:莫贪小利,当心个人信息被“偷走”大家要警惕“刷单返现、加盟享利”等花言巧语,切勿贪小利上大当吃大亏。
梁秋坪
那些无孔不入且隐蔽性较强的电信网络诈骗,有着花样百出的诈骗方式,实在令人防不胜防,今年5月 15日是第15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要一起通过案例学习防骗知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 。
案例一:出租银行卡或构成帮信罪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过微信和他人取得联系,明明知道对方是要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却还是商定好了,以每张每月1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去使用。之后,隆玖柒把自己办理的9张银行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了对方。其中6张银行卡,被对方用来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隆玖柒获利总计5000余元。
最后,法庭依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隆玖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且处以人民币四千元的罚金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作出规定,知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去实施犯罪,给其犯罪予以互联网接入,以及服务器托管,还有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方面的支撑,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情况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单位犯了前款所提及的罪,那么就要对单位判定处以罚金,并且还要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加盟防骗,按照第一款规定去进行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这些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依照处罚比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两卡”现象,也就是非法交易银行卡以及手机卡的情况泛滥成灾,数量众多的“两卡”被投入到犯罪活动当中,它是致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处于高发态势且发生率不断增多的关键推动因素之一,对于这种现象必须依据法律进行严厉打击。此案件给众人敲响了警钟,绝对不要因为贪图那一点点微小的利益便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会给自己以及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二:莫贪小利,当心个人信息被“偷走”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鲍某设立A公司,将龚某某招募成为经理,又把孔某某等20多个人招募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借助网络接收订单,为其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收取着高额费用。鲍某组织话务员,让其假冒证券公司客服,按照上游犯罪团伙给出的电话号码去拨打电话,用“免费提供股票咨询”之类的话术,诱导对方添加微信好友,目的是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还有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进而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 。
到2021年8月2日案子发生,鲍某接收上游犯罪团伙给出的电话号码大概约72万条,先后给出微信号等信息大约13800条,非法获取利益68万多元。龚某某、孔某某等人依据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到9千多元不一样。
最后,法庭依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给鲍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给龚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以,给孔某某等四个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各不相同,并附带处以罚金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规定,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会出现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当情节严重时,会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还设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而要是情节特别严重,就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加盟防骗,于履行职责之际或者在提供服务进程中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把它出售出去或者向他人予以提供,是要按照前款的规定加重处罚的。
若存在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是是以其他各类非法的方式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会依照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来进行处罚。
对于单位犯前三款罪的情形而言,会针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并且呢,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罚。
以案说法
经由法律严苛打击那种非法获取,以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这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而言,有着关键意义,对于保护其本人财产安全来讲,同样兼具重要价值,并且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等方面,也具备重大意义。在此种情形之下,特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的生活期间,务必要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觉察意识,以及增强保护能力,切不可轻易地把电话号码,还有身份信息等这类个人信息泄露给予其他人员,做到防范被不法的人员加以利用。
案例三:所谓“刷单”都是诈骗
案情回顾
蔡某于2020年10月底,借助微信平台发布“刷单”任务,承诺只要帮忙垫钱买下一部指定型号手机,且发货到其指定地址,就能获取50元好处费。蔡某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后,发给对方一条链接,让对方经链接购买对应手机并寄至其指定收件地址。蔡某对被害人前几次“刷单”,都会依事先承诺返款返佣,借此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引诱被害人购买更多数量手机,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再返款返佣,以此骗取被害人手机款。自2020年10月起,直至案发之时,被告人蔡某采取以上提及的方式,总共对52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报案金额总计达到人民币140余万元 。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蔡某构成诈骗罪,进而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另行判处其支付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
法条链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是诈骗了公私财物,且数额属于较大的情况,那么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或是拘役,又或者是管制,同时还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是本法有另外规定的,那就依照规定。
以案说法
存在刷单行为,需求方跟刷单方,常会借由网络实施联系。刷单方完成刷单后,能否拿回钱款,还有能否获取报酬,得看需求方是否信守承诺。而刷单方往往没什么手段去保障自身权益,这就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家需警惕“刷单返现、加盟享利”这类花言巧语,千万别因贪图小利而上大当、吃大亏。
集合最高人民法院,加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进行梳理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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